从小父母就教育我占小便宜的人,总有一天要吃大亏。员工因为偷拿公司两瓶洗手液被公司开除,洗手液大家都知道,就放在洗手台上让大家洗手时候公用的!这事情被曝光后大家都在议论是不是惩罚过重。我们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广西玉林,收费员小林在公司做了快4年,就因为拿了公司两瓶洗手液——加起来不值10块钱,结果被开除了。
小林和他的律师觉得这处罚太不合理了,就找媒体帮忙。
他们觉得公司因为这点东西就认定他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本来扣了当月绩效就够了,还额外加重处罚,实在说不过去。
小林在在2020年10月进的这家投资集团的玉林公司当收费员。
2024年6月,公司发现食堂门口洗手台的洗手液经常丢丢,就派人专门查了情况,这一查就查到了小林,他在6月21号和30号,两次偷偷拿走公区洗手液,他拿去干什么了呢?拿去洗自己的车了,洗完后,把剩下的洗手液放在自己车里,也没给还回去。
于是公司找到小林谈话,小林也承认自己拿了洗手液,还把剩下的还给了公司,但就是不肯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因为他觉得万一签字,公司可能更快会跟他解约。
到了2024年7月,因为这事情,公司扣除了他当月的绩效。到了11月,公司也好几次找他,不让他补签谈话记录和录音,他都不签。
最后公司在12月18号以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林觉得公司这样做不服,觉得这违反了劳动法,于是在2025年1月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要么自己继续回去上班,要么公司赔3.75万多的赔偿金,再加上2024年的年终绩效2.17万多和12月工资2500块。但仲裁委最终驳回了他所有要求。
于是他又告到法院,结果还是败诉。
法院的理由是,虽然两瓶洗手液不值钱,但毕竟是公司的东西,他这行为既不廉洁,也不合规矩。
7月17号,记者联系上公司人事,对方说法院已经有一审判决了。
这事件本身,就是贪小便宜,被单位抓了包。这洗手液其实也不值钱,但是这行为就是不对的。
不过不管东西本身价值是多少!这种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偷盗没有分别,这是恶习。
不能说它价值不高,而给自己寻找开脱理由。不然大家都效仿不就乱套了。
许多生活中的小偷小摸都是在点点滴滴的小事上养成了这样小偷小摸的恶习,作为一个有行事能力的成年人这样的错误真的是不应该犯,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行为肯定是不支持,大家觉得呢?公司做得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