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14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完成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的修改工作。
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一直以来,一些地方在出租车管理条例中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这一规定曾一度引发争议。
对于此次叫停地方限制出租车司机户籍的规定,法工委认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智能手机快速普及,地图软件越来越精确,导航功能越来越智能,打车软件越来越便利,外地户籍出租车驾驶员完全可以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完成本地客运工作。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在客观上具备了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符合党中央当前改革精神的规定和安排的现实条件。
多地设置出租车司机户籍门槛被指构成就业歧视
2020年9月,法工委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五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五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门槛,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建议审查。
2021年1月,法工委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2022年,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
此后,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其他九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作了认真研究,并向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其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并督促这些地方参照已有审查意见抓紧修改相关规定。目前,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均已完成相关条例的修改工作。
地方性法规不符合党中央改革要求应当予以纠正